(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继文、张绿青与徐善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文,张绿青,徐善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黄继文。原告张绿青。被告徐善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55号城市星座A座306号。法定代表人丁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收赔偿款物一切诉讼事宜)。原告黄继文、张绿青诉被告徐善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继文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继文、张绿青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文、张绿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黄继文、张绿青承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