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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军娜诉被告温登程、被告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军娜,温登程,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66-1号原告孟军娜,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温登程,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华侨塑料二厂。法定代表人温登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军娜诉被告温登程、被告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温登程、被��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张文萍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