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军娜诉被告温登程、被告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军娜,温登程,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66-1号原告孟军娜,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温登程,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华侨塑料二厂。法定代表人温登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军娜诉被告温登程、被告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温登程、被��福州协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张文萍审判员 于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