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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陈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六安市。代表人:杨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767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虎拥有车牌号为皖N××××ד捷豹”牌小汽车一辆,且已依法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陈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ד捷豹”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