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陈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六安市。代表人:杨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767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虎拥有车牌号为皖N××××ד捷豹”牌小汽车一辆,且已依法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陈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ד捷豹”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