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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巧娥与赵巧林、王毅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巧娥,赵巧林,王毅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赵巧娥,女。被执行人赵巧林,女。被执行人王毅新,男。申请执行人赵巧娥与被执行人赵巧林、王毅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巧林、王毅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给付申请人赵巧娥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赵巧娥以与被执行人赵巧林、王毅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