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与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生华。委托代理人:徐向明,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展中。委托代理人:戴红兵,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