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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初言春与被告田立海、崔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初言春。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海。被告崔凤英。原告初言春与被告田立海、崔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超、人民陪审员袁立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言春委托代理人鲍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立海、崔凤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初言春诉称,2010年7月9日,被告向我借款,并出具借据一张,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重新为我出具借据,但未按期还款,之后又给我出具借据一张,重新约定分期还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0.00,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据三张。被告田立海、崔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原告的起诉主张。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被告田立海、崔凤英向原告初言春借款200000.00元用于作生意资金周转,约定月息2分。之后偿还部分借款,但因该笔借款一直未清偿,二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金额为140000.00元,利息2分,但仍未清偿借款。之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第三次为原告出具借据,金额为人民币196000.00元,并约定:“2013年阴历年前还5万元”,“2014年6月1日给6万元,其余于2014年元旦还清(分批)”,“2013年3月15日欠条作废,2010年7月9日欠条作废”。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交的3张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田立海、崔凤英向原告初言春借款并欠人民币1960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借据予以证实,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田立海在借据中注明的“2013年3月15日欠条作废”属笔误,与2012年3月15日的借据应是同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立海、崔凤英偿还原告初言春借款人民币196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22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田立海、崔凤英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崔 超人民陪审员  袁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