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不服江北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江北区卫生执法监督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50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江北区卫生执法监督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号。负责人不详。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医院(组织机构代码L0639352-2),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负责人不详。原告张艳不服被告江北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回复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