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冬冬、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公司与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冬,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华,龙游盛龙电力杆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张冬冬。委托代理人韩成贵、徐向君。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人吴天军。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唐启兵。被告张德华。被告龙游盛龙电力杆厂。法定代表人周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冬诉被告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公司、湖南鸿昌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华、龙游盛龙电力杆厂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