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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喜环、贾玉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环,贾玉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3-1号原告赵喜环。原告贾玉泽。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董立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崔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喜环、贾玉泽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喜环、贾玉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赵喜环、贾玉泽负担。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风军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苏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