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国松与何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松,何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25号原告陈国松,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告何伟清,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松与被告何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国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国松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