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茂和与章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茂和,章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胡茂和。被执行人:章勇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茂和与被执行人章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58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