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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裴金江与贾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金江,贾辉,孙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470号原告裴金江,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贾辉。被告孙莲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金江与被告贾辉、孙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金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裴金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裴金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