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32号。法定代表人蒋晓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南方平村。法定代表人王连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轶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轶公司)与被告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轶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南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