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2003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3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义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小七出庭、被告人唐某通过杭州市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其辩护人张义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随身携带若干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在本市下城区朝晖二区2幢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16包(经鉴定净重16.53克,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包(经鉴定净重0.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经鉴定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毒品照片、手机照片、吸毒工具照片、注射器照片、证人何某的证言、毒品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上交清单、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