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03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子林与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林,王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03744-1号原告高子林,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县人。被告王玉峰,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林与被告王玉峰、刘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玉峰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上郡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账户中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玉峰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上郡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账户中存款予以冻结(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