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13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身份证号码×××6630。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成某来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68号田德花园12栋1单元802房,盗窃被害人宋某家中手表一个、黄金手链一条、人民币1万余元、银手链等物。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金福广场85栋501房,盗窃被害人李某家中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珍珠耳环、珍珠项链等物。2015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富华广场40栋物色盗窃目标,在该栋602房门口做记号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成某身上查获灰色诺基亚手机和黄色UOOGOU牌手机各一部及两片锁匙片。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洪某、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珠香公(司)鉴(痕)字(2015)4、5号手印鉴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锁钥匙片两片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与本案无关,退回公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