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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史正富、史兴琴等7人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正富,史兴琴,史兴斗,史兴勇,史兴敢,史兴海,史兴湍,罗腾飞,唐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史正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兴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兴斗,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兴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兴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兴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兴湍,男,汉族。被执行人:罗腾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建美,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给付27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腾飞一直在家务农为生,其妻唐建美因2013年在树上摔下来,摔断了左脚,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花去医药费用8万余元,全靠亲朋好友借款医治,现家还有一女在校读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史兴斗等人,其母被人杀害后,花去费用较大,现家庭系困难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承诺,在得到司法求助后,息诉罢访,并对该案终结执行,现司法求助金1万元已拔付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袁晓阳审判员  宋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