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与被告钟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钟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黄建,汉族。被告钟勇,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与被告钟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钟勇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撤回对被告钟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王许强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