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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于安杰、王文忠、宁树堂、刘士臣、刘兴川、仲崇娟、程谋勇、王秀英与宁树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安杰,王文忠,宁树堂,刘士臣,刘兴川,仲崇娟,程谋勇,王秀英,宁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监字第00008号原审原告于安杰,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5。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56********。原审原告王文忠,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兴隆农场二道沟村沟*组***号。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65********。原审原告宁树堂,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140177。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56********。原审原告刘士臣,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140072。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62********。原审原告刘兴川,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140072。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88********。原审原告仲崇娟,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164。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67********。原审原告程谋勇,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164。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92********。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3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退休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163。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33********。原审被告宁树洋,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东港市黄土坎农场职工,住东港市椅圈镇尹家坨子村***号-206。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62********。原审原告于安杰、王文忠、宁树堂、刘士臣、刘兴川、仲崇娟、程谋勇、王秀英与原审被告宁树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丽审 判 员  周景阳人民陪审员  张肖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