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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树利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立军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树利,李立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机构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静,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玉田县玉田镇周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军,农民。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李立军驾驶冀B×××××号轿车,沿遵宝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肇事地点,撞前方原告王树利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尾部,致使原告受伤。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立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到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40天。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为33378.41元、鉴定费2242元,护理费342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7030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合计为97559.06元。被告李立军已支付给原告25940.83元。被告驾驶机动车在被告安盛天平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两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立军驾车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李立军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安盛天平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安盛天平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安盛天平唐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赔偿给原告。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判决: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树利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为7115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树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21120.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原告王树利返还给被告李立军人民币25940.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王树利负担134元,被告李立军负担536元。以上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李立军给付原告536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不妥;伤者王树利以面部瘢痕评残。其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期限过长,造成误工费过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约定,投保机动车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时,上诉人承担70%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减轻上诉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李立军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一审据此判决上诉人对于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根据伤者王树利的法医鉴定记载,王树利并未以面部瘢痕评残,其系以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症评残,其误工期依据法医鉴定计算至评残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期限过长无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