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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德敏,职务:总经理,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康庄小区24号楼2楼。被告王树芳,现住廊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德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