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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秀平、胡立忠生命权与胡立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平,胡立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98号原告:朱秀平。委托代理人:杨海霞。被告:胡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平诉被告胡立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平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且已兑现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秀平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