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东法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钟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阳东法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14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在逃),2015年2月4日被抓获并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汝南、莫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起,张某某(已判决)、钟某乙(已判决)和被告人钟某甲在阳东县某村钟某丙的住宅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并分成。该赌场由钟某乙负责管理场所和提供赌具,张某某负责场内工作和提供赌客食物,被告人钟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岑某某(已判决)从2014年7月1日起负责为该赌场望风。2014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张某某和其他参赌人员20名,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10435元。被告人钟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在阳春市汽车站广场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某某、钟某乙、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钟某乙、姜某等20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涉案人民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4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书记员XX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