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