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刘某某,现住五常市。被告王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荣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