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郑国杰、段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623号郑国杰、段兴娥:你(公司)与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郑国杰、段兴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玉萍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后,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16000元)。2、申请人张玉萍对被执行人郑国杰抵押的位于茅箭区宜昌路3号4幢1-5-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郑国杰、段兴娥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87元。执行款汇入账户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O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承办人:周明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0719-847****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及财产。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的迟延履行金。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十堰市人民广场电子屏幕或其他媒体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