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国君与季铖铖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季铖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季铖铖,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张国军申请执行季铖铖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