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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2014年6月23日由父母主持,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协商一致,将原告马某甲位于老大路使用的土地与被告马某乙位于老家使用的土地进行了兑换并签订了书面协议,2014年4月16日被告马木哈麦不知是何原因,私自侵占原告兑换的土地,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被告马某乙继续履行与原告马某甲之间的土地兑换合同,判令被告对原告所兑换的土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私自兑换土地,未报发包方备案,原告马某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马某甲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孝义审 判 员  马俊艳人民陪审员  马正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