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范文成与范增新、辛存元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辛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1937年9月19日出生,粮农。被告:范某乙,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职业同上。被告:辛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