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范文成与范增新、辛存元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辛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1937年9月19日出生,粮农。被告:范某乙,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职业同上。被告:辛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