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艳燕与王康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燕,王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任艳燕,女,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王康清,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任艳燕与被执行人王康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康清与其妻子王国芬在借款时已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康清妻子王国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