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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任艳燕与王康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燕,王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任艳燕,女,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王康清,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任艳燕与被执行人王康清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康清与其妻子王国芬在借款时已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康清妻子王国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