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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和平电气有限公司与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负责人:郑晖。委托代理人:何笑珍、张洁,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贤。被告:松尼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湖。被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贤。被告:陈道贤。被告:郑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