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谢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谢某某,男,193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号*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36********。委托代理人罗泰煜,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谢某某申请宣告谢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某某称,被申请人谢某系申请人谢某某之子。被申请人谢某1982年在读小学时与同学打架后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1999年9月29日,精神病复发后外出至今未归。1999年10月,被申请人家属曾向巴南区公安局鱼洞派出所报案。后被申请人一直下落不明。2004年经巴南区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王某与被申请人离婚。现申请人谢某某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谢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之子谢某于1982年因与同学打架,后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被申请人于1996年2月2日与王兰英登记结婚。1999年9月29日因精神病复发后家出走,同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谢某离婚,本院(2003)巴民初字第1139号判决书以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判决准予王某与被申请人离婚。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十五年,申请人谢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谢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26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谢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谢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某于1999年9月29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