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百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百坤,汝美凤,夏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陈百坤。申请执行人汝美凤。被执行人夏成明。原告陈百坤、汝美凤与被告夏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夏成明应归还原告陈百坤、汝美凤借款7万元,被告夏成明于2014年2月1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5年2月1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6年2月1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7年2月1日前给付1万元。二、若被告夏成明未能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百坤、汝美凤有权就未到期余款并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夏成明负担。被告夏成明于2014年2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陈百坤、汝美凤。至期,因夏成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百坤、汝美凤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费为8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成明于本案立案执行后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百坤、汝美凤9000元。被执行人夏成明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百坤、汝美凤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陈百坤、汝美凤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夏成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百坤、汝美凤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5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伟代理审判员 唐韧代理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