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谢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68号原告谢某某,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甲,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相某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令狐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