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乔园园与乔园园、王诚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乔园园,王诚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负责人张景新。委托代理人丛群英。被告乔园园。被告王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乔园园、王诚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