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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与陈体炜、郑志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陈体炜,郑志锦,林建福,颜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岵山镇和塘东路227号。代表人黄少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超然,该社信贷员。被告陈体炜,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志锦,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建福,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玲玲,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与被告陈体炜、郑志锦、林建福、颜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岵山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