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加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武秋玉申请雷树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秋玉,雷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加执字第75号申请人武秋玉,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雷树山,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武秋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已将该案委托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加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