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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本龙与周申健、徐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龙,周申健,徐正美,程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706号原告:刘本龙,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周申健,1981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正美,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程文亮,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龙与被告周申健、徐正美、程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文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本龙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文亮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本龙撤回对被告程文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另行处理。审 判 长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