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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广财与王军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财,王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军平,男,汉族,农民。陈广财与王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陈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欠款137757元。而王军平仅给付127056元(含本院已收执行费1944元),申请人尚有10701元未得到受偿,但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了该案执行。2015年4月初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广财表示放弃对余款的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