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XX与朱红江、桑长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朱红江,桑长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江,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长河。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朱红江、桑长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上诉人XX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XX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