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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外执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永山与桑桂珍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山,桑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外执字第436-4号申请执行人蔡永山,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端街5号1单元303室。被执行人桑桂珍,女,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和平街5-1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外民三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桑桂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桑桂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桑桂珍有登记在哈尔滨市工商局注册的黑龙江天元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40%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桑桂珍登记在哈尔滨市工商局注册的黑龙江天元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40%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