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与福州亿成搏贸易游侠公司、福建霞浦小鱼网传媒有限公司等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福建霞浦小鱼网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福州亿成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邸泽淇,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志卫,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杰,该司职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卫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一明、李慧,均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职员。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梁镜华。被告:福建霞浦小鱼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法定代表人:林凤平。被告: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白穆春。被告:福州亿成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豉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方三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福建霞浦小鱼网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福州亿成搏贸易有限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50元减半收取58775元,由原告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