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传利与袁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朱传利被执行人:袁金亭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金亭所有在XXXXX的工资账户的存款2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