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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张玉训、丁梅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张玉训,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878-2号申请人:李国华。被执行人:张玉训。被执行人:丁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寿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梅在霍氏卡诺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梅在霍氏卡诺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