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张玉训、丁梅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张玉训,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878-2号申请人:李国华。被执行人:张玉训。被执行人:丁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寿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梅在霍氏卡诺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梅在霍氏卡诺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