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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李开军、黄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李开军,黄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安,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军。被告黄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李开军、黄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开军、黄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开军、黄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谭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