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李开军、黄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李开军,黄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安,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军。被告黄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李开军、黄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开军、黄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开军、黄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谭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