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余芬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芬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40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284080元,未受偿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权利人余芬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晓晓审 判 员 任 军审 判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