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凯伟与刘安成、杨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凯伟,刘安成,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田凯伟。被执行人刘安成。被执行人杨晓东。本院在执行田凯伟申请刘安成、杨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