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艾某某。委托代理人:宾彪,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立案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以“立案请求有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曾小敏人民陪审员 曹继海人民陪审员 彭秀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琲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