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安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218-2号原告刘某某,男,无极县人。被告安某某,男,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改娟审 判 员 高登辉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立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