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被告尹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9日。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早年订了娃娃亲,2001年1月15日我去被告家生活,一直未办结婚证。2002年9月28日生儿子尹随强现在尹庄小学读书。2004年1月24日,生女儿尹某甲,现女儿让被告带兰州去了。我与被告婚后无感情可言,被告这几年在外打工也和我一直没联系过,女儿也被他带走了。我们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现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一、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二、女儿尹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一直未办结婚证。2002年9月28日生儿子尹随强现在尹庄小学读书。2004年1月24日,生女儿尹某甲。现被告在外打工,女儿尹某甲与被告在一起。两人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尹某甲但女儿尹某甲目前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因此女儿尹某甲应由被告尹某某抚养,儿子尹随强由原告黄某某抚养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的同居关系。二、儿子儿子尹随强由原告黄某某抚养,女儿尹某甲应由被告尹某某抚养。诉讼费100元,由原黄某某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双红代理审判员 代万军人民陪审员 王斌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年 关注公众号“”